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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12日 09:36 管理员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本校教学、科学技术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录音带、录像带、标本等)。

第三条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科研处、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应立卷归档,按规定移交档案馆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销毁。

第四条 科研处应把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的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并交学校档案馆,科研处和各学院、重点实验室要明确主管档案的领导,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及时收集、立卷、按时归档。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应把每个课题5%的科研经费暂扣在科研处,待课题组把结题档案交给科研处后,并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再发放5%的科研经费。

第六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帮助立档单位立卷归档。负责接收、整理、分类、鉴定、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负责档案统计工作。

第七条 管理性文件材料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报奖材料在报奖同时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综合管理、科研课题(科研准备、研究实验、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结题报告)等方面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科技文件材料。

2、归档的重点是本校研究课题(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实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调查记录、原始性材料和成果性材料、报告、专著等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

第九条 科技文件材料由科研处立卷、归档,归档的档案遵循科技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内在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与利用。

第十条 案卷质量要求

1、将每个研究课题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视其材料多少,组成一题一卷或一题数卷。

2、内容不可分的科研文件材料按以下要求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3、接收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科研处、本课题组可以直接阅读自己移交的档案。除此之外,须经科研处或该课题负责人同意,方可借阅或复印。

第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库房,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做好到期科研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凡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填写销毁清册,档案馆会同科研处进行鉴定,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要指定两人监销。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档案馆 、科研处、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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