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严格执行档案借、查阅制度,属于保密档案或涉及个人档案,须经案卷形成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三、任何人不得随意谈论涉及档案内容,同时未经许可不得摘录、转抄、复印档案,未经批准不得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传递档案内容。
四、凡因工作需要摘抄涉密档案内容者,必须记录在保密工作手册上,并经档案馆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五、查阅者必须自觉遵守保密守则的规定,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档案被盗或失密,立即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凡经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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