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由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销毁任何档案,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到期档案清单,提出鉴定意见。
二、档案鉴定工作由学校档案馆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及档案人员组织进行,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确切的销毁或部分延长保管期限的书面意见。
三、档案鉴定中,发现划分不准确或保存时间有争议的档案,应本着“可长可短的从长,可存可毁的留存”的原则办理,销毁档案必须从严掌握标准。
四、对鉴定后提出要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五、经过批准需要销毁的档案,在办理有关销毁手续后,指定两人监督销毁,并及时注销已销毁的档案,监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