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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史馆规章制度

2008年11月26日 09:39 管理员 点击:[]

一、校史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学校校史馆发生火灾,确保校史馆的公共财产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档案消防安全教育,不断地提高档案工作人员防火安全知识。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在险情未排除之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安全。

3、严禁参观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入内,校史馆周围及内部要杜绝火源迹象,馆内严禁吸烟。

4、闭馆后,需彻底检查有无安全隐患,切断电源(关闭总电源,保持应急电源开启),锁好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组织校史馆工作人员接受特殊环境下的消防安全防范教育和法制教育,掌握消防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报警、灭火等常识。畅通安全责任信息渠道,发生火灾、火险或事故苗头按程序采取及时措施。

 

二、校史馆借、查阅工作制度

1、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校史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档案馆方可接待,查阅完毕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校内单位查阅或借阅校史档案,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查阅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需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

3、档案材料一般不得外借,若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按本制度借阅批准权限批准后,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方可借出,并按期归还。若确属个人材料需领回时,移交此档案部门需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领出登记手续,方可领出。

4、科研档案材料须经制文单位或制文本人同意或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摘抄或复印的档案材料经档案馆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后,方可生效。

5、借、查阅档案人员应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办理完成借、查阅档案手续,不得在档案材料上面勾划、涂改、抽换、污染、拍照、翻印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要追究责任。


三、校史馆工作职责

1、熟悉学校发展历史与现状,掌握学校历史文化积淀情况,并对重大历史事件、校风校情、著名专家学者资料进行一定的加工整理和研究。

2、制定校史馆的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本馆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编写。负责馆藏资料及藏品的登记、建档、保管、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本馆的校内外参观接待工作与校史校情宣传介绍及教育服务工作。

5、负责征集与学校发展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同时制定征集史料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6、负责本馆藏品、基本设施日常保护、修复及卫生保洁工作。

7、完成馆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校史馆参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一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教育宣传功能,以优质的服务向全校师生和国内外来宾宣传展示我校发展历史、建设成就,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养学生人文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校史馆参观接待以团体参观接待为主。参观活动采取分类接待的办法。

(一)来校检查工作、参观、考察、访问的各级领导、外宾的参观由党政办公室和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安排进行;

(二)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组织的教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的团体参观,由本单位与校史馆联系后安排进行;

(三)每年九月至十二月,各学院与校史馆联系确定时间,分期分批安排全校一年级新生参观校史馆;

(四)各学院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由组织单位通知校史馆安排进行;

三、 若需讲解,至少应提前二天与校史馆进行联系,确定参观人数、身份、参观准确时间和侧重参观的内容,以便校史馆做好各项接待准备工作。

四、 参观前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校史馆参观登记表》。

五、 参观人员要保持馆内安静、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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