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查阅档案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介绍信,档案馆方可接待。
二、查阅党委会会议记录或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须经党政办主任同意;
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由审计或财务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审计或财务部门派人查阅;
查阅涉及未公开的科研档案需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课题档案需课题组负责人同意。
三、档案材料一般不得外借,若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须借阅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盖章),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按期归还。
四、摘抄、复印档案材料,应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机、绝密档案材料须经制文单位、或制文本人(科技档案)同意、或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摘抄或复制的档案材料经档案馆核对无误并加改印章后,方可有效。
五、借、查阅档案人员应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办理完成借、查阅档案手续,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勾划、涂改、抽换、污染、拍照、翻印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要追究责任。
六、国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原件借阅、复印、照相等利用:必须由借、查阅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人签字、部门盖章、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有效。
借出档案须填写《档案借用申请表》,见附件
档案馆